近日,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提取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次补发的公积金新政有哪些变化?让我们仔细看看。
文件中明确,职工购房时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之一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在已全额支付的购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含)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不超过已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后的金额。
使用商业银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一方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含)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不超过扣除房屋补偿后的首付款金额。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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