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建立)、离职或辞退的经济补偿,简要概括:
一、计算基数
1.月平均工资:员工在离职前12个月内获得的平均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前的工资),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不是劳动合同上签的工资(很多单位合同上填的工资很低)。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三倍为限。
2.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发一年,每满六个月发半个月工资。
3.注:此处要求工作年限连续。如果中途离职再入职,离职前的年限不计算在内。但部分地区有特殊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n代表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有过错):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6)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条款无效);
(7)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无效);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无过错):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这种情况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N+1中的1,以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为准)。)
3、单位经济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生产发生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管理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确需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可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经营期届满,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8)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9)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注:+1,不是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雇主只有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不能工作、不能胜任、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才有义务给予30天通知,其他条件不需要+1。
三。需要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
2N是指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其中1N是赔偿金。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违法。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同意的除外;否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七)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只有三种情况(无劳动能力、不能胜任、医疗期满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要+1。所以在法律层面,不存在2N+1的情况。
四。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
(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个月需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6)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有其他的补偿方式,比如3N,3N+1等。,都是独立于单位的土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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