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田修路茶叶花生玉米青苗费分开给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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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田修路茶叶花生玉米青苗费分开给补偿吗

答最佳答案

修高速公路占地,属于政府土地征收的范围。政府要给你们补偿,包括三部分:1、土地补偿款,该款项归村集体,由村集体分配;2、安置补助费,该款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安置;3、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给实际所有人。
按照国家政策,农村土地承包要稳定,不能随意调整。如果有剩余的土地,可以有限调整给失地的村民。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一般来说省、市都有文件,也有明文规定青苗补助是多少,具体的根据当地物价及收成,比方说小麦青苗补偿,一亩小麦收1200斤,每斤市场价1元,那么青苗补偿款就为1200元。土地征用都有合同,到所在地签订该合同的部门看一下,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应该都有。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款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是占住谁的地给谁钱。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2)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1995)13号复函中曾确定,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扩展资料

土地赔偿法

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可以。集体土地如何成为国有土地 A、各类土地的概念: 按土地主体可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按土地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注:农用地不光农民集体有,国家也有农用地,如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1、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耕地中占80%以上划为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以外的独体。 B、征收农用地的(包括农民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我国农用地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审批权限: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应指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注: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 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三、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附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四条 三、关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报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机关批准。”按照这一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报次申请农用 地转用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机关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应要求市、县人民政府附具具体建设项 目或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情况。 四、关于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用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即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 准,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 原则,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 时,应当认真贯彻新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再实行限额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批 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供地目录的要求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C、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D、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程序。 (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 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 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 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 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 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E、征收集体土地赔偿项目及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 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1、土地补偿费 :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河北省2009年规定:20%归集体,80%归村民)。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 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2、 安置补助费: 是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补偿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 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补偿标准: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 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补助费,但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三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补偿费 :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补偿对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见各省、市、县政府规定。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补偿对象:附着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评估或见各省、市、县政府规定。 5、 其他补偿费: 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补偿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见各省、市、县或评估规定。 附:补偿项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 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 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 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 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 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 用情况的监督。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F、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文件(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一、受理条件: 1 农用地转用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该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 4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5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备注: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占地项目,涉及农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分批次项目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其他涉及农转用的占地项目,由市政府批准。)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2县政府填报的“一书四方案”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土地情况调查表 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补偿协议 7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8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公示材料 9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0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委的《项目计划通知书》) 11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和附图 12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4补充耕地协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位置图(指区县分局做补充耕地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5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指市局做补充耕地方案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6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 1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8拟征(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19拟征(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0依法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交)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1发改委关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22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修改规划的) 23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24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5公路横纵断面图(非公路项目免交) 26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非公路项目免交) 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征地补偿协议符合民主程序,征地补偿费不低于最低保护标准; 5征地范围与立项、规划批准范围一致,权属四至清晰,没有争议。 参考学校:中国至美.66law中国/domainblog/23693.asp

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没有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但是根据规定,征地补偿款一般需要县级以上部门确定发布~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谓听证,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在征地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
首先,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协商。力争能够协商解决。

其次,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里需要说明的,不是申请批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裁决,而是批准征地的政府,即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

最后,如果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如兴办企业、开垦耕地、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单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的个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主要用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迁建等。自行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如果统一组织拆迁或迁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承担拆迁或迁建的单位。

青苗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后,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的,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等进行统一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原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征地费用的使用应当向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应如何进行补偿?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补偿标准出台后才召开听证会,遭到了参与者的质疑。现场配套政策成关注焦点昨日上午,在42名听证代表的参与下,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就《郑州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听证会上,8位发言代表就如何安置房屋拆迁的居民,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有代表提出,一些村民比较老实,就等着政府补偿,而一些村民则大量建造简易房,希望能得到更多补偿,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让老实人吃亏。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管理处副处长盛博表示,对于如何安置房屋拆迁居民,政府会有其他配套政策出台,补偿费用、扶助安置是统一的。此外,政府会增加社会保障,来完善解决补偿工作。对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国土资源局会向有关领导汇报,进行协商,明确细则,出台配套政策。盛博说,郑州市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原标准为1993年制定,2004年修订,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提高,老标准已不能适应现有水平。此次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整体上浮50%左右。6月8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定于7月8日对《郑州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面向社会举行听证会。质疑听证会存在走过场嫌疑“听证的内容早就执行了,开听证会也是走过场。”对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中原区须水镇一位听证代表表示,此次听证的相关内容其实已经开始执行了,听证根本没有意义。依照该听证代表的说法,商报记者在郑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现,今年6月2日,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通知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按照新印发的补偿标准,郑州市目前的补偿标准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的青苗补偿标准;房屋、道路、围墙等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果树类、林木类补偿标准等方面。如,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每亩分别补偿860元、780元和720元;平房根据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420元、490元的补偿;苹果、梨、桃、杏、樱桃等鲜果类树木,根据产前期、始产期、盛果期等不同,每棵树可分别获得30元~450元等不同标准的补偿。此次听证的内容,的确是郑州市政府网站上下发通知中执行的补偿标准。回应提前执行是为保护农民利益对补偿标准先执行后听证的问题,盛博说,由于郑石武客运专线、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急需动工,按照老的补偿标准,老百姓的利益会受到更大损失。鉴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就该补偿标准已进行了一年半的调查和征求意见,提前出台新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此次听证会后,听证代表的意见会反映到相关的配套办法里。盛博还表示,按照规定,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改,本不需要召开听证会。由于没有更好的办法搜集意见,才决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调整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规定应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后再做决定。对郑州市先发文后听证的做法,该负责人表示,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由省辖市负责,不需要向省厅上报,所以对这场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不太了解。但是,若是先下发正式文件,再组织召开听证会,这种做法肯定不合适,有可能是在补程序。 来源:河南商报 责编:闫磊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不是一回事,地面附着物是指花草树木和地面建筑比如:井,房屋等。青苗是指庄稼比如:花生,玉米等。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补偿应该是一起算的,只是茶叶花生玉米青苗费略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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