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浙江44岁男子拿5万冥币“***”18岁女子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
这是一件让人发笑的奇妙的事情。浙江温州一民警称,1日凌晨2时许,一年轻女子来到派出所报警,称出租屋被盗,5万元现金被盗。经查,该女子姓吴,18岁。
据吴某说,那天晚上她带一个老板去了她的出租屋,之后钱就不见了。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很快找到了44岁的刘某。刘声称他根本没有偷东西。警方发现,刘和是偶然认识的,刘根本不是老板。看到吴某的良好外表,他产生了兴趣,并提出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留住吴某。吴某同意了。
当晚,将刘带到出租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说刘没有钱,所以他把钱放在一个塑料袋里,没有亲自给看。他假装有钱,并把它放在吴某的抽屉里。送走刘后,他回到出租屋,打开了包。他傻眼了,说好的5万块钱变成了鬼币。目前,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如何评价刘的行为?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涉案男子刘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有二:第一,本案所侵害的法益并非欺诈所保护的法益。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服务的本质属于一种劳务,性的法益不属于欺诈所保护的财产利益。第二,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必须有财产损失,但本案中吴某没有财产损失。涉案抚养费(嫖娼费)作为违法债务,属于财产,无法律依据。如刘本来是打算交抚养费的,但***后采取欺骗手段,用鬼的钱当现金交了抚养费。可以认为,刘以欺骗手段逃避支付“抚养费(嫖娼费)”,应当认定为欺骗免除其非法债务。吴某无效债权的损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追偿。综上,刘的欺骗行为未侵犯的财产利益,未遭受财产损失,不构成欺诈。
潇湘晨报记者周玲茹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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