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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陕西一家工程承包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倒卖给施工单位的电费应该怎么***?
大成策略:
《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气。
《国务院关于修改
《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行业改革20个实际问题》问题9“工程水电费用大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业主能否给总包开水电专用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结算水电费时,总承包商能否开具水电费专用票据?对于没有单独安装水电表的工程,如果总包直接向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缴纳水电费,**上的缴费单位与实际缴费人不一致怎么办?”回答中明确,甲方(业主)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水电,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支付的,业主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自行向总包单位(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总包商与分包商约定,若工程的水电费由分包商按实际用量(可单独计量)和约定价格结算支付,总包商可向分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
综上所述,你公司向建设单位倒卖电力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建设单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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