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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中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北京庄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其条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四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修改《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而《共同纲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第一部宪法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部宪法巩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的政治、经济胜利,反映了过渡时期国家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我国人民结成了党领导的各民主阶级、***派和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以完成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发挥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促进各民族友好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中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得到加强。在国家经济和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上充分注意各民族的发展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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