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缴纳各种税,个人所得税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也陆续搬出了各种新政策。接下来,Sig边肖将向您介绍合伙企业应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新政策扩大了“合伙企业”的范围
根据新政策,《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合伙企业。2006年8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三种形式: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还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在此之前,作为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是没有合伙人资格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人,也就是说,法人被纳入其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设立的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注册的合伙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注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法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的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或组织。与此相比,新政策适用的“合伙企业”范围有所扩大。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政策,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当时的有限责任企业法人不具备合伙人资格,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法人纳入其中,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逃避纳税义务,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分配给合伙人,都应当向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要求,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或者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投资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当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并据此计算已缴纳的税款。企业年度亏损允许用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的,允许继续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从中国境外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其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关于以上内容,新政策仍按此执行。
应按现行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先分后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合伙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合伙投资者自行支出的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上述标准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此外,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从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难以分割,全部作为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属共有的固定资产难以分割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的具体情况,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金额或比例;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工资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每个纳税年度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合伙人应根据上述四项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各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占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人数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平均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新政策还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就是说,与财税[2000]91号文件相比,新政策增加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按照拥有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会更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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