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至尊宝集团沙井分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在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融资债务时,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能够持续出资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当地监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实际需要确定。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任何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有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2)票据承兑保证;(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2)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履约保函、最终付款保函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上述要求外,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委托投资;(五)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折叠监管基础法律法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实施前置行政许可,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级管理层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慎监管。
根据***〔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和银监会组成,由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单一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向单一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向单一担保人发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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