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请千万主播带货只卖出6瓶护肤品 价值共计800元

上海宝山***23日发布案件通报,在电商时代颇具代表性。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升温,许多企业开始接受非接触式直播交付。尤其是随着各路明星的入驻,商品直播越来越火。在寻找直播和送货的合作伙伴时,某个平台上的数千万粉丝主播和中国郁躁的家邦的某个著名导演都会助阵,所...

上海宝山***23日发布案件通报,在电商时代颇具代表性。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升温,许多企业开始接受非接触式直播交付。尤其是随着各路明星的入驻,商品直播越来越火。在寻找直播和送货的合作伙伴时,某个平台上的数千万粉丝主播和中国郁躁的家邦的某个著名导演都会助阵,所以很多商家肯定会为这样的推广而激动不已。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以下简称宝山***)审结了一起因商品直播引发的服务合同***案。某护肤品公司在支付了8万多元的促销服务费后参加了促销,但最后实际销售的只有6瓶共计800多元的产品。

在如此大的心理落差下,护肤公司将签订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至宝山***。***综合判定经纪公司构成履行瑕疵,并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2020年7月,某护肤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约定“因乙方拟与广东某神、王导演在某平台举办活动,甲方拟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产品”。指定商品名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82820元(含税)。注明协议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搭档:王导演”。

护肤品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现场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万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7月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这款护肤品的推广时间大概从早上00:07开始。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协议中约定的总监王并未出现,产品最终销量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护肤公司认为

经纪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双方约定的事项委托给第三方,且在产品推广期间未与其提前沟通,也未安排王的出场,导致产品销量仅为6瓶,与护肤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差甚远,未能达到为护肤公司签约的目的,造成其经济损失。

因此,护肤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要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未及时退费造成的利息损失、相应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97000余元。因为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是由网络技术公司安排的,所以还要求网络技术公司对经纪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判期间,

被告经纪公司辩称

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约行为,其按照约定安排了直播推广活动,约定已经履行。对于原告提到的擅自委托,被告经纪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安排直播推广活动。实际上,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虽然安排了直播,但也达到了双方签约的目的。但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推广期和销量。对于导演王没有出现的问题,双方只约定直播搭档为王,搭档为队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他就不必出现。因此,我不同意原告护肤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络技术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护肤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络公司已经按照与被告经纪公司的约定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王作为直播合伙人,允许直播推广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并在直播前几天制作了预热视频,为直播推广吸引人气。直播伙伴在产品推广期间不一定要出现,而王如果介绍原告的产品,违反了直播的规则,会导致对产品代言关系的误解。原告产品的直播时间为凌晨00:07左右。产品直播时间按照签约时间安排,凌晨安排一轮抽奖,很受欢迎。产品的销量与产品本身的市场认可度和质量有关,而与此无关。另外,直播当天邀请了原告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观看,工作人员在现场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公司当庭出示了王在直播开始前录制的热身视频,用以证明王作为直播合伙人参与了直播推广,并在推广前几天为其做了宣传。对于这个预热视频,原告护肤公司认为,直播合作方不仅要参与预热活动,还要在产品推广期出现,以增加观看人数,增加销量。

宝山***经审理认定原告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

首先,被告的经纪公司是否违约。

01

一是擅自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问题。根据协议内容,原告与被告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安排销售原告在“广东神”和“王导演”直播中指定的产品。被告经纪公司随后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活动。该行为是被告为实现与原告的合同目的而采取的行动,直播活动中的关键因素是“主播”和平台等。仅安排直播活动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排他性。且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并未改变其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主体,故原告主张被告经纪公司擅自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网络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不予认可。

02

其次,销售额过低且未与原告护肤公司提前确认促销期和安排的销售期过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中没有关于销售的约定,产品的销量与产品本身的市场认知度、认可度、产品质量有很大关系。因此,对销售额低本身就构成违约的主张不予认可。关于推广期,虽然协议只规定了日期而没有规定具体期限,但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目的谨慎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产品的销售时段安排在凌晨,这是大众的休息和睡眠时间而不是消费活跃期。这种安排有悖于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显然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对销售期的安排存在瑕疵。

[S2/]03

第三,关于王导演的缺席。王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宣传推广效果,是原告选择直播、评估推广费数额的重要因素。他在产品推广期出现,可以吸引更多人气,更有利于原告签约目的的实现。综上,因原告产品的销售时间安排在凌晨,王在直播过程中始终未出现,***认定被告未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其履行存在瑕疵,已构成违约。

其次,被告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原告护肤公司认为因被告经纪公司违约导致原告销售目的无法实现,故主张将支付的推广服务费纳入损失范围。宝山***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实际上已经完成,被告经纪公司的行为只是履行上的瑕疵。故主张所有服务费应计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应将部分推广服务费退还原告,作为对原告的赔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经纪公司赔偿原告服务费损失2500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35000余元。

最后,网络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对被告经纪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网络科技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原告产品是履行其与被告经纪公司之间的约定,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网络科技公司对被告经纪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赔偿原告护肤公司损失35000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声明

“在看到直播火爆的同时,也要看到其背后可能引发的***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商家在与直播方签订合同时,应就直播的时间段、推广的时长、嘉宾是否到场等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因素尽可能做出详细约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由于直播市场的蓬勃发展,利润大空,一些公司利用商家和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收取高额服务费后再与承包商签约。包工头专门负责安排直播活动,赚取差价,导致商家得到的服务大打折扣。商家在寻找合作伙伴时,要找准合作伙伴,减少中间环节。”办案人员陈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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