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一)企业申请自评参照本办法进行。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注册,并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登记证明;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批准证书、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证书及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的说明材料;6.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和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验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7.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8.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二)专家评审机构应当随机抽取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3)审查认可机构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可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公布,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异议,应由认可机构核实。第十三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应当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等情况的年度发展报告。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公布。(4)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公示并颁发证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认定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布认定结果,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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