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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其条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根本法在宪法内容上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调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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