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他们曾经非常有名。
它们是信威集团、康得新、徐东光电和三安光电。他们曾经是资本市场的“巨星”,除了三安光电,目前还算安全。下面是其中三家的股价图。感受一下:
截至目前,徐东光电股价已经,信威集团处于退市边缘,康得新随即进入退市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被媒体敲诈的上市公司真的经不起挑战,这也是它愿意花钱的原因。
主犯是银行职员。被告人沈来燕,男,1983年出生,硕士,杭州浙商银行职员。2019年1月2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
***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沈来燕发表公司负面文章,并在其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微信官方账号及雪球号上留下微信联系方式(注:该微信自被抓后停止更新,但目前仍可看到之前的文章),利用公司害怕媒体发布***的心理,采用有偿删稿、不跟踪报道等方式,,以合作费、补偿费等名义。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1.2018年9月,受害单位信维通信处于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沈来燕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发布公司负面文章后,为避免通过法律手段造成公司业务涉密,信威传播委托公关公司处理。沈来燕开价2.5万,确认对方付款后删除负面文章。
时任信威通信总裁办主任的王证实,2018年9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发布了关于信威通信的***。当时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文章对公司声誉有影响。如果采取法律手段,可能需要泄露公司相关机密业务,于是他联系公关公司处理。结果,他的朋友被要求支付25000元,以换取撤回负面文章。
2.2018年10月底,被告人沈来燕在其微信公众号、雪球“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上发表关于康的负面文章。由于公司处于停刊期,集团董事长指派工作人员尽快与被告沈来燕联系,双方协商支付“合作费”10万元删除负面文章。被告人沈来燕在确认对方支付费用后,删除了其在各平台发表的负面文章。
康得新董事长助理邓某证实,2018年10月30日,康某收到深交所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第二天,一家名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自媒体发布了一篇关于该公司的负面文章,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当时公司处于停工期,董事长委派邓某处理此事。
邓找到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沈来燕的联系方式,提出其稿件有多处不准确。双方沟通无果后,沈来燕表示如何处理此事。邓是知道的,也应该知道这个行当的规矩,于是邓让沈来燕报个价,沈来燕出10万,换取删除康得新所有负面文章。邓想谈价钱,但被拒绝了。沈来燕说不处理就继续。
邓向董事长汇报后,董事长同意了这个价格,但要求分两次付款,以免收钱后删帖。再次沟通后,沈来燕收到钱后删除了平台上的文章,表示不再写康得新的负面文章。
3.2018年12月,被告人沈来燕在微信公众号、雪球“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上发表关于三安光电的负面文章《财务被质疑,三安光电可能跌落神坛,三安集团巨额预付款去向成谜,资金链紧张迹象明显》《三安光电利润被大幅淡化暴露经营手法》,后向被害人索要5万元删除公司网上出版物。
安光电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陈某证实,2018年12月20日至23日,某自媒体“事务所及投行”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和雪球上发布公司负面文章。1安排徐和陆联系自媒体负责人。经过沟通,自媒体负责人牟磊(文中留下的联系人)提出5万元的条件删帖。公司无奈答应了这个条件,对方收了钱后删了帖子。
中间还有一个小插曲。三光电员工第一次沟通稿件删除事宜时,开门见山地指出雷发布的信息失实,建议删除,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结果雷直接把员工微信拉黑了。
之后,三安光电的员工又加了一个微信号,商议后删除了文章。
4.2019年1月,被告人沈来燕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雪球“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发布徐东光电***后,向被害单位索要8万元删除网上发布的有关该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停止跟踪报道。
时任光电品牌传播中心总经理的王证实,2019年1月19日,其同事姜发现“事务所、投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光电的***后举报。***影响了集团公司的品牌声誉,集团领导要求尽快处理,以免造成巨大影响。
王某2通过微信官方账号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微信留下的二维码,添加了经营者“牟磊”的私人微信,并询问其能否删除该公司的虚假文章,对方拒绝。经过协商,“牟磊”提出先支付8万元,才愿意删除文章。公司请示领导后,决定支付8万元尽快处理负面文章,消除影响。
由于公司财务流程繁琐,王某2提出先微信支付2000元,以示诚意。雷收到后拒绝,要求在中午12点前支付8万元后删除。之后,王又两次让同事出钱。
判决书没有说明案件是如何犯下的。综合来看,沈来燕在宁波落网,第二天被荆州公安局拘留。该案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一审。
判决书显示,三安光电在荆州、北京、厦门设有办事处。公司税收主要在荆州缴纳,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从上面我们应该能猜到是谁报的案。
荆州区***认为,被告人沈来燕敲诈勒索企业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沈来燕***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各项损失。
一审宣判后,沈来燕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无罪。
荆州中院二审指出,该案证据证实,上诉人沈来燕利用对相关企业的恐惧心理,在媒体上发布***,并借机以有偿删稿、不跟进报道等方式向被害单位勒索财物。主观上具有敲诈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他实施了先发布相关企业负面文章,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再利用企业的恐惧心理,在媒体上发布***,向相关企业施压,迫使受害单位支付一定费用,然后帮助其删除负面文章的方法。
而且沈来燕证实,在删除相关***之前,相关企业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其所谓的“配合”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里有很多细节。双方的人交流时,都是用微信电话,而不是拨电话号码。想想CICC昨天的大瓜,你就知道为什么了。
参考资料: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2021)鄂刑十终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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