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 肖涌刚)今年7月起,实行19年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推出历史舞台,由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车辆购置税法》代替。5月24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税法落地的相关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排量150毫升以上的汽车、电车、汽车挂车、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公告补充道,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辆,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税率方面,车辆购置税法没有调整,还是10%。计税方式上,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已经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乘以税率计算。
具体来说,公告指出,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的有关凭证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法所说的“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从境外直接进口或者委托代理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对于此类车辆,计税价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对纳税人自产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税款;没有类似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应税价值构成确定。应税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成分计税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告指出,对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应在计税价格中加入消费税。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确定。
鉴于免税或减税车辆因转让或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范围,公告明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使用年限×10%)×10%-首次纳税申报时确定的已纳税额。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为自纳税人首次**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四舍五入,不满一年的不计。
此外,纳税人将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返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 10%)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从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缴税信息**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明确提出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印制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车辆购置税法明确以车辆购置税缴纳或免征电子信息取代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浙江(含宁波)、广东(含深圳)、重庆、甘肃试点。今年6月1日起,车辆登记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缴税信息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2019年7月1日起,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车辆登记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缴税信息,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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