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一个月后,退市制度改革迎来重要进展。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公告,修改退市相关业务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施办法》。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在这次沪深交易所的修订中,对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风险提示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程序、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高退市效率,有望形成上市公司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哪些指标会触发退市?增加“扣非净利润+营收”的组合指标,精准刻画壳公司。
2020年3月,新《证券法》生效。联交所没有就暂停及终止上市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就退市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证券按照本所规定终止上市的,本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本次交易所对退市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也是整个市场退市制度改革的基础。
从修订内容看,沪深交易所均对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进行了修订。
在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退市情形分为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每类规定了相应的退市指标。此次修订完善了四类强制退市指标,其中财务指标的修订最为明显。沪深两市均取消了原有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均为负的1000万元以下单项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均为负的1亿元以下综合财务指标。从盈利能力、收入规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维度考察。,从而减少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依靠非经常性损益避免退市的经营空期,促进僵尸空壳企业的清算。同时,沪深交易所明确,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下一年度的财务指标将交叉适用,还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在交易指标方面,沪深交易所均将原面值退市指标改为“1元退市”指标,并新增“本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的市值指标。沪深交易所的标准是一致的。
在规范性指标方面,沪深交易所均增加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半数以上董事对半年报或年报不真实,细化具体标准。半数以上董事对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不真实的,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2个月内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逾期两个月不改正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在主要违法指标方面,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了财务造假退市的判定标准,从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三个方面界定了量化指标,即“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超过每年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100%,且三年虚增净利润合计超过10亿元;或者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每年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的100%,且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者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总额超过每年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
同时,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在科技创新板,一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类别的退市指标,引入量化判断标准;二是同样实行财务指标和审计意见指标交叉应用,严格退市标准;三是因触及交易指标取消退市期限,压缩退市时间;第四,衔接上市条件,补充红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
创业板方面,相关规则调整后,创业板与主板(包括中小板)在主要退市指标安排和退市程序上基本一致。比如,增加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财务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一步优化了营业收入的确认和扣除机制;增加重大非法金融诈骗的组合标准;半数以上新增董事不能忠实于年报或半年报的规范退市指标,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完善面值退市指标的表述。在退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在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的两次审核将调整为一次审核。
退市程序有哪些变化?暂停上市,财务退市过程缩短至2年。
在退市程序方面,沪深交易所均简化了退市程序,提高了退市效率。鉴于新《证券法》不再规定暂停上市,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不再规定暂停和恢复上市程序,沪深交易所在本次修订中取消了暂停和恢复上市。同时,财务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将缩短至两年。当公司一年内触及财务退市指标时,将被警告退市风险。当其连续两年触及财务退市指标时,直接终止上市,提高退市效率。
此外,沪深交易所将重大违法类的退市时间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判决书之日起,推迟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判决书之日。
在退市整理期方面,沪深交易所取消了交易案件退市整理期,将交易时限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沪深交易所优化了风险提示态势。至于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沪深交易所新增了“最近一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低为负值,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两种情形。同时,违规担保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调整为“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余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公司违反规定程序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此外,深交所之前没有设立风险警示板,但本次修订新设立了风险警示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上交易。深交所发言人表示,与正常交易的股票相比,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存在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市值普遍较低,股价容易出现波动和炒作。基于此,此次设立风险警示板,在完善退市股票交易机制的同时,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和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首先是强化“买家自负”的风险意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增加了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二是抑制过度投机。在交易机制上,风险警示股交易量有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累计不得超过50万股。
过渡期怎么安排?班级财务指标2020年开始。
新的退市规则的实施涉及风险警示和退市规则的适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新规出台前暂停上市并受到风险警示的公司设立了过渡安排。
新规定实施前已经暂停上市的,适用旧规定判断是否应当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适用旧规定执行后续退市期限等程序。
新规实施前未暂停上市的,以2020年年报为第一起始年度适用财务退市指标;新规在重大信息披露强制退市指标中增加了“欺诈金额+欺诈比例”,2020年是规则适用的第一个起始年。根据上述安排,2020年是财务退市指标的首个适用年份。若公司2020年年报触及新规,将被警告退市风险;若2021年年报仍触及相关指标,将终止上市。
新规生效前,因财务指标被给予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被给予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前,将继续给予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2020年年报披露后,各公司将根据新规判断是否给予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旧规则触及暂停上市标准但未触及新规则中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对其股票进行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年报披露后执行新规则。新规则未触及其他风险提示的,应当撤销其他风险提示。
对于新的市值退市指标,在新规发布实施6个月后实施;对于其他交易的强制退市指标,在计算公司连续触及该指标的天数时,将连续计算新规实施前后的天数。
新规定实施前,已收到中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旧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旧规定。新规实施后,已收到中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遭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旧规定判断公司2015-2020年是否遭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新规判断2020年及以后年度是否遭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坚持以退为进,支持通过兼并重组、破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市场化清算。
2012年以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推出三项改革,建立了财务、交易、监管、重大违法等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自2012年改革以来,上交所主板已有数十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和退市。2019年以来,深圳被强制退市的公司已达18家。两年来,注册制试点以来,面值退市逐渐成为退市的主要渠道。沪市已有6家公司因股价连续跌破面值而退市,不少公司处于面值退市的边缘。市场化退市已经开始发挥威力。
但是,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退市过程耗时较长,退市难、退市慢的问题依然突出。
制度改革实施后,更重要的是严格执行。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坚决承担退市主体责任,严格监管退市,坚决落实退市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坚持对所有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更好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表示,将加快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大力夯实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有几个关键点。一是抓紧退市规则的修订完善,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不断完善自律规则体系,加快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基本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化解存量风险。第三,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一退到底”。四是进一步发挥合力,与地方政府和***派出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风险处置,充分发挥监管联动效率,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构建良好生态。
新京报壳牌财经记者顾志娟编辑赵泽校对李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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