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相关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令第105号)并已按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的,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按单个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整体年收入核算,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会计类型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由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份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照年收入进行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进行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后30日内,将核算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为选择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收益进行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法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三年后需要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应当在三年后的次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单笔投资资金或者创投企业整体年收入计算后,3年内不得变更。
【后续业务】
1.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单个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个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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