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剧(节)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从事网络演出(节)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演出(节)”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剧(节)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生成内容的实时监控。
全文如下:
为落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优化演出市场经营环境,规范网络演出(节)经营活动,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我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节)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给予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意见发送至:wlscjgc@mct.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
2022年9月21日
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节)经营活动的意见。
关于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选择通过互联网以直播或录播的形式提供音乐会等演出,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新型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境内举办有现场观众的营业性演出并在互联网上直播,在营业性演出场所提供音乐、舞蹈、戏剧等文艺演出的视频播放或在线观看服务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吕雯市场〔2020〕62号)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网上演出(节),是指音乐会、音乐会、音乐节、舞台剧(包括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的实时传播。)、民间艺术、杂技和国外舞台艺术等表演(以下简称“舞台表演”)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传。
下列情形属于以提供网络演出(节)为目的:通过网络直播境外舞台演出;录制的舞台表演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提供没有现场观众的舞台表演或者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虚拟舞台表演;通过个人工作室提供舞台表演。
三。从事网络演出(节)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演出(节)”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提供进口网络表演剧(节)的,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核,内容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内网络演出(节)的,应当自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引进的网络表演剧(节)是指参演人员包括境外演员,或演出场地、录制地点在境外,或虚拟演员、虚拟舞台表演版权归外资机构或境外人员所有的网络表演剧(节)。
五、网络演出剧(节)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内容。网剧(节)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符合内容审核需求的专业人员管理网剧(节)节目内容,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生成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上演出(节)的,应当采用延时直播方式,并安排专人对网上演出(节)进行实时监管,对内容问题尽快屏蔽,及时处理。
六、各省级文化和旅**政部门要加强对网剧(节)市场的动态监测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鼓励和支持网络表演剧(节)经营单位提供内容优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表演剧(节);演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互联网为公众提供演出,创作运营数字化演出产品;专业舞台艺术机构参与网络演出剧(节)制作,推动演出新业态发展。
八、相关演出行业组织应加强网络演出剧(节)业的理论研究,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搭建行业交流平台,提供人才培训服务,促进网络演出剧(节)业的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剧(节)经营活动的通知
《关于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选择通过互联网以直播或录播的形式提供音乐会等演出,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然而,这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商业演出有着明显的区别。由于缺乏现场观众等原因,企业无法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当地文化和旅**政管理部门申请演出许可证。为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实际经营困难,促进网络演出(节)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节)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相关信息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2年6月,我部启动文件起草工作。据研究,目前演出市场的新业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音乐会、演唱会、话剧等演出;二是通过互联网传播录制的音乐会、演唱会、话剧等演出;三是专门制作用于网络传播并向公众提供的无现场观众的舞台表演或虚拟舞台表演内容;第四,虚拟演员表演的内容由数字技术制作,通过互联网传播;第五,通过个人直播工作室提供舞台表演的内容。
在总结以往网络表演(节)试点管理经验、行业发展诉求和市场实际困难的基础上,我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起草了《通知》,征求了部分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六个部分。首先界定了网络演出(节)目的的概念,以及与网络直播的营业性演出的概念边界。二是要求取得从事网络演出(节)经营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是提出以进口和国产网络演出(节)为目的的管理要求。第四,对网络演出(节)的内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第六,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要求行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自律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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