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运输保险条款
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网上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条款
通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准文件组成。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网上购物(以下简称“网购”)产生的运费。
被保险人介绍,网购产生的运费分为买家支付的运费和卖家支付的运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是实际承担网购运费的一方。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是下列三种人之一:
1.网购的买家;
二、网购的卖家;
三。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发生网络购物时,因实物与网上显示不符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原因,买方或收货人在买卖双方约定的退货期限内退货,且卖方允许买方或收货人退货并承诺返还货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退货运费进行赔偿。
免除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骚乱和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4)地震和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6)买卖双方未能就退货达成协议;
(七)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网购物品丢失、损坏。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所购货物的损失或损坏;
(2)任何间接损失;
(3)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范围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费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是指与网上购物发生的实际运费相等的价值。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免赔额(费率)和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收取,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如果没有提示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生效。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15条保险人依第十九条所取得之保险契约终止权,自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者,终止权消灭。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据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补充资料。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批准,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义务。合同对赔偿保险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义务。保险人按照前款约定核实后,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支付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的,应当先行支付根据现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费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a)设法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防止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对由此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或者因故意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退货商品的网购交易记录和交易订单号;
(4)所购商品的物流信息和运单跟踪记录(包括物流公司名称、买卖双方信息、运单号等。);
(5)被保险人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供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用);
(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提供理赔材料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补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当以给付保险金的方式予以赔偿,保险金应当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相应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和本保险合同相应的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多付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赔偿的,保险人应当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未在保险单中约定仲裁机构,发生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将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澳门和台湾法律)。
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按照短期月费率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保险责任发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费或者退还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费用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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