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废标最新规定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22

预先约定中标人等6种情形认定为虚假招标。“就要约收购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等十种情形,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私下联系投标人”等5种情形认定为串通评标,其他4种情形认定为欺诈。认定为非法招标的25种情形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

预先约定中标人等6种情形认定为虚假招标。

“就要约收购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等十种情形,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私下联系投标人”等5种情形认定为串通评标,其他4种情形认定为欺诈。

认定为非法招标的25种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于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的投标;

2.在投标时与特定投标人约定降低或提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投标人额外补偿;

3.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更换投标文件或改变投标文件内容;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于评审;

5.通过胁迫、劝说、补偿等方式。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已经开展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了材料和设备,然后组织招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

1.要约收购是通过协商达成的;

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

3.其他投标人同意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

5.不同投标人的资格文件或投标文件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或投标文件中的错漏一致;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同,或者投标报价经常不同;

8.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人员相同;

9.资格申请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或来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接受他人指示或者谋取利益的,属于评标串通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

2.投标应废而未废的;

3.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的意见;

4.向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发表不公正的评审意见;

5.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投标人在投标中弄虚作假:

1.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资信证明等材料;

3.违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使用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4.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文件的;

在招投标过程中,很多人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投标,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准则。再加上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模糊,很容易走弯路,最终害人害己。因此,为了规范行业的不良手段,在此,建筑市场与交易网重新列举招投标行为的处罚和量刑,供大家参考!

涉及招标投标的投标我们该怎么办?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1至2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满后3年内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对合谋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判断串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中标的,其投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并公告一至两年内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情节是指:

(一)行贿中标的;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三)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串通投标的严重行为。

(2)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其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数额的80%以上。

7.对于预备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追诉。

8.除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规定的立案标准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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