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税率是多少(2021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各行各业的税率不一样,要交的税率也不一样。那么零售税率是多少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为您解答。希望下面的内容能帮到你!01增值税5%→1.5%!房产税12%→4%!增值税税率再次更新!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

各行各业的税率不一样,要交的税率也不一样。那么零售税率是多少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为您解答。希望下面的内容能帮到你!

01

增值税5%→1.5%!房产税12%→4%!增值税税率再次更新!

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明确:

第一,房屋租赁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租赁企业将房屋出租给个人,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预缴的,减按1.5%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大型房屋租赁企业出租的房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楼和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而言,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给个人的,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个人和专业化大型租赁住房企业的,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住房项目确认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制作开业报告或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盘报告或备案城市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将本地区全部或部分城市的标准下调50%。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本地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情况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并动态公布和更新住房租赁企业和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共享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机关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后,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地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税率表也变了!

02

2021年最新最全税率表(7月27日更新)

03

增值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但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业、房地产租赁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天然气、***、沼气、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塑料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6%,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4

以下13%的商品很容易和农产品等9%的商品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玉米皮)、玉米蛋**。

2.各种蔬菜罐头。

3.由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茶青经过筛选、风选、采摘、粉碎、烘干、堆码后制成的精制茶,以及掺有各种药物的茶叶、茶饮料在一旁销售。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坚果、果仁、磨碎的园艺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水产品和罐头水产品。

9.各种肉类罐头和熟肉制品。

10.鸡蛋罐头。

1.酸奶,奶酪和奶油,改良牛奶。

12.洗羊毛和羊绒。

13.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类包装的日用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机械、农用车、三轮货车、机动渔船、毁林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配件。

05

风暴避难所的预防措施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税时采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有四档,0.5%、1%、3%、5%,一般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录:简易计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可选)。

5%的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出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旧的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旧房地产项目是指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未完工的旧房地产项目并继续开发,以个人名义设立并销售的房地产,属于旧房地产项目。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填海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旧房地产项目。(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防护服务(含提供武装押运服务)选择纳税差额。(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试点前开始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大门收取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2) 3%的征收率

1.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自产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当铺老板卖死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县级及县级以下自产小水电机组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卖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出售自产的用于建筑和建材生产的砂、土、石。(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砖、瓦和用自己挖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石灰(粘土实心砖、瓦除外)。(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血浆采集站出售非临床人类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制药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征2%的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免除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按照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客运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认可的动画公司为开发动画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中国动画版权的转让。《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配送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包括纳税人经营索道、汽车轮渡、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在旅游场所)。(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营改增试点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营改增试点日前签订的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9.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试点开始前。(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农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发起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向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2.向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所辖县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所辖县支行(又称县司)提供农户、乡镇企业、农村组织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R&D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版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洁承包商的形式为甲方项目和旧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旧建筑项目是指:

①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

②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但建筑施工许可证中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设工程;(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装配式房屋、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在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应当分别计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1.在销售自产自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机器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为本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县支行向农户、农村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35.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按照现行政策,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19年3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3%的征收率降低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其自行购置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出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并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按照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4)征收率降低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按简易办法按0.5%征收增值税,而不是按2%征收3%,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五)按5%征收率减1.5%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6)简单(非可选)计税应适用于:

1.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税率为3%。(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行出售典当行;

注:本文由财春教育丨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财春教育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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