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危害(高利贷纠纷后果)

全国扫黄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超出业务范围,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 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

全国扫黄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超出业务范围,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 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前款所称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至此,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贷可根据相关条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永全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规定,非法放贷不得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回复一出,***如燎原之势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融资日益混乱。近年来,从几乎遍地开花的非法集资案件、被报道的女大学生裸贷现象,到余欢因公司***伤人致死案,民间***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凸显。然而,虽然与***者密切相关的犯罪时有所闻,但仍缺乏有效的打击,公众对***者不构成犯罪的误解并未打破。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之前,***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案例很多。到目前为止,这些罪行与

一、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对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在200万以上,符合备案标准。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我们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不法***者为了利益最大化,设置利益陷阱,或玩文字游戏,或乘人之危。利益协议明显不公平,就像**一样。他们不能让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成为自己的法律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对于如此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应该适用所谓的适度处罚原则。所以***不应该一概而论。一般应将民间***与非法***区分开来。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中“非法**金融业务(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要做好行刑衔接的立法,这个司法解释也已经正式出台。

过去,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判非法经营罪的例子:

(1)***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2003年***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影响最大。当时最高法刑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是非法金融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市中级人民***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人***三年。

之后因非法经营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2)2011年,泸州何友仁违反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金融业务,以2%-20%的高额月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

(3)王注册成立投资担保公司,按4%至20%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利息。给自己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汽车作为抵押,采取合同中不约定利息或只约定每月2.5%利息的方式,但实际上已经直接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了4%-20%不等的月利息。债务人之一的张,因以房屋清偿债务后无法还清***,被告上法庭。不想张报警,王却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半,并处罚金6万元。

……

另外,有些***并不是纯粹的民间***。一旦成为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用****套现的“***”,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犯罪,可以直接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处罚。现实生活中,这种放***的“***”并不少见。支付结算业务是指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利用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二、***放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放贷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然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产生大量非法所得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因高利放贷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且高利放贷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盛行,但在现实生活中,用自有资金进行***交易的很少,很多***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因此,***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遍的,但往往是打着合法借贷的幌子,暗中发放***,不容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害极大,是彻头彻尾的犯罪行为。***犯罪是打击非法***最直接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该罪的查处。

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实际上仍被忽视:

(1)温岭邵某以进货为由,成功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然后***给孙谋,共获利41万余元,以高利转贷罪定罪。

(2)杭州的徐以其妻名义在建材经营部伪造购销合同。他以进货为由,用4间门面房做抵押,成功从银行套取300万元。然后他把钱借给朋友一年,轻松赚了40多万利息,被判处***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

(3)在沭阳周某将其个人财产借给银行,以工程名义三次向银行借款,并将所借款项借给康,获利28.8万余元。***以高利转贷罪判处其***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

第三,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下***,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贷达到立案标准。

虽然骗取贷款不一定用于发放***,但现实中,***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与***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称是假的,连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假的,实际上不符合贷款条件。另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往往涉及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因此常与***、非法发放贷款罪有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和责任,希望借款人最终能偿还贷款,巨额损失难以认定,这一犯罪长期被忽视,严厉打击,但也有案例:

(1)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同时由某贸易公司等人担保。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跑,导致银行无法按时收回贷款。***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处三年以下***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备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从业者的另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切断非法***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例子:

(1)温州石某以其信用担保公司为平台,通过张贴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董某等8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625.5万元,月息2分至4分不等,用于放***赚取利差、公司经营及购买房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黄,闽清人,高息向朋友、亲戚、同学借款数千万元。他想用它当***赚钱,但他根本还不起。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三)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息名义向他人非法集资1000余万元,再高息借给他人使用。由于发放的贷款未及时收回,资金链断裂,至案发仍有近700万元债务未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他罪并罚,判处其***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

动词 (verb的缩写)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处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属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也是***资金的来源。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同,犯本罪的***者隐瞒了集资的真实目的,不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集资款,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候,他因为放***失血无法归还而潜逃。因为放***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他在集资时往往承诺支付额外的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

(1)马丽亚芜湖一女子,在赌场从事***“生意”。她以每月6%至60%不等的高息为诱饵,编造已中标的三条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投资需要融资的谎言,骗取爱人、其亲友1328万元。在此期间,玛利亚每月按时给他们支付利息,然后就消失了。她最终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海丰县邱某利用“招标会”形式,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召集、赖某、钟某等20余人集资“招标会”。骗取人民币140余万元后,他将这笔钱用于放***,后因无法支付到期的会议款而潜逃。他被判犯有集资诈骗罪。

(3)为非法获取大额资金,张某发布理财广告,鼓吹高额利息回报,骗取王等4人70余万元。张某利用投资人的钱从事高风险的***业务,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案件发生。

……

不及物动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年***,并处罚金。

现实中,一些***者为了扩大业务,试图将业务正规化,殊不知这样做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从事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不同。本罪的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正规,对犯罪数额没有要求。根据《禁止办法》第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的。,将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1)东山县陈某成立财务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业务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吸收15笔个人理财存款共计204.2万元,向林某武、斌等人发放贷款共计195.56万元。因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被***判处***。

(2)在长子县段某注册成立荣鑫农资有限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金融储蓄所,通过发放***、口头宣传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宣传存款业务,并以公司名义开展存款吸收和贷款业务。共吸收存款66.59万元,发放贷款54.12万元。***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其***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

七。***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判***;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没有必然联系。但有些***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往往具有***性质组织的特征。一旦形成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骚扰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撑。

前段时间“聊城母亲辱华案”涉及的***被认定为***性质组织。

……

八、***债务的各种犯罪

各种***犯罪不受法律保护,因为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必然与各种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种犯罪。比如借款时设置了耳机的模糊条款,设置了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的债权范围之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违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犯罪。

比如强迫借款人以房屋或者货物低价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

限制非法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烂借款人全部财物,故意毁坏财物;

破坏设备、毁坏农作物等生产经营活动罪;

强行闯入或拒不离开房屋,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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