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茶叶知假买假是按买卖合同还是按产品质量纠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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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茶叶知假买假是按买卖合同还是按产品质量纠纷起诉

答最佳答案

受保护。

人民网于2015年06月15日报道:

最高法: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 “知假买假”仍受保护

6月1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10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新《消法》实施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把重典治乱落到了实处,对解决消费者诉讼难,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介绍,个人“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如果单位“知假买假”,受“合同法”等法律保护,不能要求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扩展资料:

食品药品领域支持“知假买假”最高法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注意: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相关内容链接:“赠品”不是免责借口《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人身安全,即使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已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知假买假”者是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的,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吗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打假”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知假买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视情况而定。

一、行为划分

主观故意买假行为

1、消费者和销售者都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

消费者出于商品廉价的目的而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明明知道是假冒的名牌产品,为了追求名牌而购买,明明知道是不纯正的羊毛衫,但看好它的廉价而购买。因为冒牌伪劣商品具有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把假货与正品比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2、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销售者并不知道的情形

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动发起假冒伪劣商品的求购,或者调包,消费者出于对商品生产厂家和商品销售者的牟利目的而有意购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或出于敲诈目的不受保护。

过失买假行为

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是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但认为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大而执意购买商品的行为。

二、判断标准

知假买假与敲诈勒索

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定其所购商品是否的确为“假”。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

若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

三、食品药品案件纠纷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知假买假与消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的假货作斗争,从而实现其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食品药品案件纠纷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根据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可知,“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注意:
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知假买假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案例:保健品“知假买假”获赔的标本意义

在一个多月时间内,重庆男子石某在内江6家药店多次购买同类功效的保健品上百盒。在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后,这些保健品被认定为“三无”产品,为此,石某通过诉讼,要求6家药店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

在一审法院判处其中两家药店“退一赔十”,药店不服而上诉后,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11月30日《成都商报》)

很多人都知道,在新的《消法》颁布实施之前,全国数不清的职业打假人,基本上都是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来赚钱牟利的。而随着新《消法》的颁布实施,国家正式对“知假买假”说不,不再对这种行为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从某种意义来说,也就断了不少职业打假人的一条生财之道。

不过,新闻中这个案例却不太一样。当事人石某在不同的药店购买了多达上百盒的同类保健品,单纯从数量上看,就已经超过了他自用的可能。而后当地法院也查明,石某购买了这些保健品之后,自己并没有服用,而是用于投诉、举报和索赔。

正是基于这一点,上述六家药店中有四家药店和石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另外两家却以新《消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而石某的身份不是普通消费者,其行为涉嫌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调解,即便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也提出了上诉。

不过令很多人不解的是,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了药店的上诉请求,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法院当然不会刻意偏袒作为消费者的石某。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虽然新《消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是对于食品和药品,却并不在这个范围之 内。换言之,消费者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取十倍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而国家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目的也很明确,那就是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现象形成高压态势,调动消费者的力量参与对食药领域制假售假现象的遏制和打击力度。

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对商家来说是堂普法课,也是堂警示课,要想不被消费者“知假买假”遭遇十倍索赔,还是老老实实,不卖假货的好。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却是一种鼓励,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尽管和商家索赔就是,商家如果不赔,则不妨和其对簿公堂。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1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首先,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从该法的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其次,所谓知假买假必须出现下列现象才可定义为知假买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打假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但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出台的背景,就是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普通消费者积极主动的同欺诈行为作斗争,消费者通过购假索赔和知假买假,增加的卖假者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顾虑,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是惩罚不法经营者的一种有效手段。 然后,知假买假的人当然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的消费者范围非常广泛,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是消费者,其他的都是。除非商家能够举证消费者购物动机是用于生产需要,或能证明消费者将其所购产品转售他人以营利,至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是多是少,是否重复购买,是疑假买假,还是知假买假,都不应当将消费者排除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之外的理由。 最后,消费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可以无限量的购买法律上允许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以购物多少来判断购物者是否是消费者,不仅仅违反消法的立法原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买卖自由和其他自由,更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巨大增长,最终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增长。

知假买假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2014年3月15日起,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知假买假受保护得到法律明确确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的假货作斗争,从而实现其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扩展资料

最高法发判例支持: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已于今年3月15日生效,与新消法选在了同一天。尽管该规定仅局限在食品、药品领域,但这一规定无疑是从法院司法层面认可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随后,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而孙银山案,正是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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