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以FOB条件出口茶叶3000箱,
8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8月5日将2000箱货物装上远洋轮,取得8月5日的海运提单又于8月10日将1000箱装上海鸥号轮,取得8月10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鼎新号轮运往美国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答最佳答案嗨,你是不是08级的呀,我们今天下午订正过的题里就有一模一样的哈。O(∩_∩)O哈哈~
我方拒绝对方要求。因为FOB条件下,由买方租船订舱,我方可以代办。但风险仍属买方。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5试答答案:
1、 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 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 港口 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FOB就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安排运输的,他可以委托卖方来办,如果合同没有更改为CIF或者是CFR的话,卖方不承担这个风险的,就算没有船可以运,这个责任也只能由买方来承担。
所以,他们的理由不成立,合同必须履行。而承运人是谁,则要由买方自己去解决了。
(1)美国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运合同?。
(2)该批货物应由美国公司投保并支付保费。
(3)出口公司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上海的船上。
(4)货物迟延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5)根据《海牙规则》,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限为自货物交付之日的次日起算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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