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水绿方奶茶店上班的,但是后来它关门了,那个老板说12月底会给完工资我们,但是到现在还没有给

问我是在一家水绿方奶茶店上班的,但是后来它关门了,那个老板说12月底会给完工资我们,但是到现在还没有给我们有好多个员工都是在水绿方奶茶店做的员工,奶茶店的总经理是黄裕祥,黄国峰,两兄弟都是台湾人,还有刘生祥是广东人是这家奶茶公司的负责人。他们之前在广州市区域...

我是在一家水绿方奶茶店上班的,但是后来它关门了,那个老板说12月底会给完工资我们,但是到现在还没有给

我们有好多个员工都是在水绿方奶茶店做的员工,奶茶店的总经理是黄裕祥,黄国峰,两兄弟都是台湾人,还有刘生祥是广东人是这家奶茶公司的负责人。他们之前在广州市区域也有几十家分店,但后来因经济不好差不多都关了,它还有个仓库在聚德路那边,现在我们明明去找他要工资都不见他人,他已经拖了我们差不多三个月的工资了,还是没有发,他们也快跑回台湾去了,请问一下我们应该怎么样办才能得到我们应得的工资啊。

答最佳答案

按劳动法规定,上班一天就应该给一天的工资,你再试着打劳动局电话,如果当地劳动局不管,你就打市劳动局电话。

一个小时算12块,一天6个小时,一个月30天吧!都有2160
1875一个月,一个30天,每天工资在62.5左右
按照6个小时算你每个小时多少钱?自己算

《劳动合同》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据此,你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只要非全日制工才能享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你所述的材料,你应当属于全日制工,只能享受月最低工资标准。
该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是计件工资,这样可以规避休息日和节假日工资,从而降低了人工成本,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这样不可取。建议辞职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

最低工资标准有两种:1、全日制职工,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非全日制工,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所以你不是非全日制工人,你是计件的全日制工,工资标准为12-15元/小时。实际是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在钻法律空子,用计件工资来抵消休息日、节假日工资,如果是月薪的,休息日、节假日不上班也有工资,上班就又加班工资,但是该用人单位规定的一小时计算计件工资就规避了休息日和节假日工资,用人单位用这种方式降低工人工资标准,不可取,建议果断辞职。
辞职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

当然这个一定是原因之一啦
至于其它原因只有你自己心里清楚……有没有得罪人,有没有做错事我们都不知道
最直接的就是你能给老板带来的利润不是很大
有没有你的区别都不大的话
那么为了节约成本……还不如留钱请下一个能给他带来更大收获的人
或者说留着钱自己花也好啊……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二、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其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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