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宏观上看,民法典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一系列重要意义;在微观层面,民法典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是调整一切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
中国民法典让民事主体更加完满的在文明社会中存活的主要制度表现在:
首先,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格权规范模式。
一是借鉴大陆法系法典体系的同时推陈出新,在民法典第四编首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例,从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系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内容;
二是结合民法立典的时代特色,即顺应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发展诉求,在人格权内容中将个人信息纳入保护;
三是对胎儿及死者,尤其是民族英烈的人格利益加以健全。
对民事主体人格权规范内容的完善,在形式上更加呈现出体系性和开放性,便利于司法实务予以适用,从而为人格权纠纷提供更为充足的救济条件;同时,内容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可在更大程度上避免“适法无据”的窘境,扩大人格权设定的生命跨度,使得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更加周延。
其次,中国民法典更加重视身份权的产生与维系。
主要表现为对民事主体婚姻“出入”制度的引导上,在结婚效力的认可中,因不当疾病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处理而非立法强行干预;在登记离婚的情形中,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故而增设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出入引导举措的直接影响在于期冀更大化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利于和谐家庭文化的生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括而言之,中国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民事主体更有尊严的活着,从而夯实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础要素,推动社会文明的持续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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