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港股如何区分主板和创业板

一、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境内企业以h股上市(h股IPO)方式直接在***主板发行股票并上市,必须满足联交所的上市条件,而这些条件对境内企业上市的规模和盈利标准要求较高。在郁躁的家邦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一)企业及其业务类型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认为适当的情况...

一、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境内企业以h股上市(h股IPO)方式直接在***主板发行股票并上市,必须满足联交所的上市条件,而这些条件对境内企业上市的规模和盈利标准要求较高。在郁躁的家邦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企业及其业务类型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上市。或者资产多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投资性公司除外)不会被认为适合上市,除非发行人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二)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记录

申请人必须有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记录(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豁免的除外),并且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管理层保持不变,在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不变(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和管理层在新申请人的业务和行业中具有至少三年令人满意的经验,在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中管理层保持不变)。

(3)财务要求

在同一所有权和管理权下,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盈利能力测试:过去三年盈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不少于20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价值不低于3000万港元,上市时估计市值不低于2亿港元,公众持有证券市值不低于500万港元。

为了进一步吸引内地企业,2009年,联交所甚至放宽了新股上市门槛,将IPO申请人的盈利条件放宽至“上市前前三年盈利总额至少5000万港元”。

2.市值/收入测试1-上市时市值至少4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上市时股东至少300人。

3.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一上市时的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市场审计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总额至少为1亿港元。

(四)公众持股量和股东人数要求

1.在任何时候,发行人已发行总股本的至少25%必须由公众股东持有。如果发行人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证券交易所可酌情接受15%至25%的较低比例,但发行人应在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公众持股的较低比例,并在上市后的每份年度报告中确认其公众持股符合规定。

首次申请上市的证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人。

3.持股比例最高的三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比例不得超过上市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证券的50%。

(五)承担持续上市责任

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出售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可以在随后的6个月内减持,但必须保持相对控股股东的地位,即持股比例为30%。

(6)公司治理

1.公司上市后最少有两名执行董事常驻郁躁的家邦。

2.发行人须委任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必须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者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3.发行人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必须至少任命三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市审计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主席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七)h股上市的特殊要求

特别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必须直接赴港IPO上市(h股上市),并符合中国***《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媜发字[1999]83号文)规定的要求:“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近一年税后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且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募集资金不低于5。由于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和中小型国有企业普遍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在经营中通常采取要求上市的方式。详见本书第七章。

二。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在郁躁的家邦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企业及其业务类型

瞄准成长型公司,行业和规模不限,但必须有主营业务。业务不相关的公司不适合上市。

(二)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记录

申请人必须有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记录,管理层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保持不变,所有权和控制权在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保持不变。

(3)财务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拥有相同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并满足以下财务条件:1 .没有利润和收入测试的要求。

2.市值/现金流测试上市时的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总额至少为200万港元。

(四)公众持股量和股东人数要求

1.在任何时候,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中至少有25%由公众持有,其市值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2.上市时第一次至少要有100个股东。

3.持股比例最高的三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比例不得超过上市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证券的50%。

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亦规定,管理层股东及在新申请人上市时持股量高的股东,须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至少35%。

持续上市及企业管治的责任与主板基本相同,但必须委任一名执行董事担任监察长,以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联交所的直接查询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回应。

三。矿业公司最新上市规则的修订

2010年5月20日,联交所分别对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了第96次和第34次修订。其中,矿业公司的上市要求与其他国际资本市场的要求相对应。具体而言,进行了以下修订:

允许公司上市至少有一个有意义的组合:储备资源组合或控制资源组合。

矿业公司的新申请者必须证明他们有权积极参与自然资源的勘探和/或开采;矿业公司的新申请者需要证明其目前的营运资金足以满足未来12个月需求的125%。

矿业公司必须在其上市文件中包括关于储量和资源的独立技术报告。

尚未开始生产的矿业公司的新申请者必须披露生产实施计划,包括暂定日期和费用。

矿业公司必须提交技术报告和合格人员的估价报告,以便在归类为重大(或以上)交易中收购或出售矿物或石油资产,这些报告和报告已列入给股东的相关通函;如果是重大(或以上)收购,矿业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交由合格估值师编制的估值报告。

矿业公司和上市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储量和资源的详细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更新其储量和资源。

采矿公司必须在其中期(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列入报告所述期间矿物勘探、开发和采矿活动的详细情况,以及这三类活动的支出摘要。

合格人员的技术报告和估价报告必须符合公认的采矿和石油报告规则,如JORC规则I-联合储量委员会发布的澳大利亚矿产勘探结果、矿产资源和可采储量报告规则。

四。列表方法

(一)新申请人安排证券上市的方式

新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认购、发售现有证券、配售、上市介绍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安排证券上市。

1.提供订阅。如果是发行人发售,必须全额包销。如果优惠券是招标发行的,公众可以认购。主板证券的认购必须是公平的,每一个根据同一申请认购相同数量证券的投资者都必须让交易所满意,分配目标证券的投资者将得到平等对待。这种上市方式和国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一样,即通过IPO发行新股。

2.出售现有证券。已发行或同意认购的证券持有人,或同意认购并获配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代表,向公众出售这些证券。这种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上市前出售所持有的老股。

3.位置。证券主要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出售给他们选择或批准的人,或主要由这些人认购。这种上市方式相当于国内定向发行,多用于上市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上市后再融资。

4.介绍上市。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的方式,没有任何销售安排。由于申请上市的此类证券有相当数量已被广大公众持有,因此可以假定上市后将有足够的流通。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可以采用介绍方式上市:(1)申请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个交易所上市(适合异地二次上市);(2)一家上市发行人以实物形式向其股东或另一家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派发证券(限售期内解禁股上市申请适用);(3)控股公司成立后,发行的证券已换得一个或多个上市发行人的证券(适合企业集团通过子公司壳实现整体上市)。

新申请人以上述方式上市时,必须刊登上市文件,须符合郁躁的家邦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以及有关上市文件的刊登规定。

(2)上市发行人安排股本证券上市的方式

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配股、公开发售股份、配股、交换、替代或转换、对价发行、存托凭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1配股。向现有证券持有人提出配股建议(邀请),现有证券持有人可按其目前持有的证券比例认购该证券。一般主板必须全额包销。如提出供股建议时,公众持有股份市值达5亿港元,经联交所事先同意,可采用非包销方式,创业板的供股无需包销。这种方式相当于上市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售股份。

2.公开发行股票。向现有证券持有人发出要约(要约),使其能够认购该证券(无论是否按照其目前持有的证券比例认购该证券),但该证券并非以弃权文件的形式分配给他们。这种方式相当于向现有股东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一定等于持股比例。公开发行可以与配售同时进行。在主板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情况下必须全额承销,而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不需要承销。

3.资本化发行。根据当时现有股东持有证券的比例,进一步向股东分配证券,这些证券将被列为已从发行人的储备或利润分配中缴足,或如果不涉及支付,则被列为已缴足。资本化包括通过将利润作为资本以股份换取利息的计划。这种方式相当于在中国用资本公积支付红股,不需要股东支付。

4.交换、替代或转换。证券可以通过交换、替换或转换其他类型的证券上市。可转换债券(票据)以一定价格转换为股份后上市。

采用上述1 ~ 4项的,必须刊登上市文件,这些文件必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以及相关上市文件的刊登规定。

5.***发行。发行人发行证券作为交易的对价,或与收购、合并或分拆相关的对价。这种方式最适合国内企业注册为离岸公司(BVI)。反向收购上市时,上市公司向BVI公司股东发行股份,新发行的股份为收购BVI公司全部股权的支付对价。

考虑上市必须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2.07C条及第19条公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4及19.35条。

不同上市方式的详细内容,请参考郁躁的家邦主板上市规则第七章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

6.存托凭证。从2008年7月1日起,交易所主板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存托凭证(HDRs)在郁躁的家邦上市。存托凭证为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存托凭证特别适合于来自不允许在海外发行股票或设立股东登记册的司法管辖区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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