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1.1申请在本所科技创新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国***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已发行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股份总数不少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已发行存托凭证总数不少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所对应的基础股份;发行存托凭证总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2.1.2与以下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相同。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自主研发,技术国际领先,在同行业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其市值和财务指标至少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前项营业收入快速成长,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在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20%;
(3)若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增长水平。
上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要求不适用于R&D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的红筹企业。
2.1.4若发行人存在投票权差异安排,市值和财务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资格及《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累计R&D投资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较大。目前已初见成效。医药企业需至少有一个核心产品获批开展ⅱ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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