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电影票,突然没时间看了。我能退款和改变它吗?日前,多家媒体以“江苏省消保委之声”为题报道了后者关于电影票退改签的推文。它认为电影票、火车票和机票在提供服务方面具有时效性。综合考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参考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退改签时间、演出前时间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费用。,从而允许有条件的退改签,让退款规则更加友好。
照片电影院恢复放映。
事实上,这一次江苏省消保委的声音更多的是基于有效司法判例的“逐案陈述”,与协会的定位高度一致。根据“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通过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的法律授权,可以说这是消费者组织在新媒体传播层面通过自身渠道主动介入、敏锐捕捉消费者***案例的积极实践。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会关注一个和自己有关的普通案件,个人也很难长时间跟踪一个消费***诉讼的最终结果。在这种背景下,消保委的专业提醒是内部事务,确实有必要。
从江苏省消保委“挖掘”的案例来看,自始至终,无论是因为两张电影票而愿意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消费者,还是已经接到消费***诉求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跟进此次司法审判的***,对于这场由两张电影票引发的***,态度都是非常正确和积极的。即使是诉诸***的影院经营者,在不了解相关处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也应该得到尊重。但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电影票“不退不换”的行业惯例,在经营者心中确立的某种“信念”,确实根深蒂固。
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司法审判,对于电影票能否退改签的态度显然是非常明确和一致的。影院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单方设定退改签规则并关闭退改签程序,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法律范畴的无效条款。但也正是因为“几张电影票”本身的价值有限,以及基于时间成本的更大消费群体的诸多考量,才默认选择了电影票“不退不换”的所谓行规。因为“民不举则已”,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以及一些权利意识驱动下的消费者***,对市场监管和依法处罚的不适应。
题目引起关注,说明事物不是唯一的。电影票“不退不换”的做法造成了很多受害者。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有能力或意愿介入到潜在的繁琐的******过程中。这就需要包括消费者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社会干预力量,在消费者自主***时主动提供帮助和积极作为,而不是“只收不应诉”的冷处理,通过个案主动释放明确的监管信号和司法态度。
让电影票“不退不换”这一行业规则收敛起来,不断修改。通过司法判例“以案说法”,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消费者组织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江苏省消保委的建议比较温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介入执法,对影院的具体经营行为和退款规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纠正。甚至检察机关也需要据此寻找消费公益诉讼的相关线索,推动消费公益诉讼解决行业问题,而不仅仅是在案件层面发布解释指引。只有立即采取行动,才能让广大消费者不再遇到退票的问题,或者出现“不退不换”的情况时,能够采取更积极的行动***,从根本上改变电影票“不退不换”的所谓江湖规则,扭转影院经营者必胜的某种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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