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企业转板的做法来了!
3月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规则,分别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转板办法(试行)》(科技创新板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创业板办法)。
看点一:转板企业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股东不少于1000人。
《科技创新板办法》规定,明确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技创新板上市的,应当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让公司在北交所挂牌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选定楼层挂牌的,原选定楼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挂牌时间合并计算。
《创业板办法》指出,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时应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转板申请时公司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两年以上的,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剩余时间及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北交所上市期限时,将原选定楼层的上市时间和北交所的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申请转板至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的,转板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是《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处罚,未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调查,未得出明确结论,或者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
三是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是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是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让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在10%以上;
6.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不低于1000万股;
7.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看点二:板转公司一定要符合板的定位。
提交特殊说明
按照要求,转公司要符合板块定位。转板公司应结合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创业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专项说明。
保荐机构推荐转板公司转板的,应当就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科技属性、创业板定位发表专项意见。沪深交易所要求保荐机构核查检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看点三:沪深交易所查询转板公司。
根据规定,转板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保荐,委托保荐人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转板申请文件,包括转板报告;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市推荐信及相关文件;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
同时,转让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申请文件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原精选层的申请报告期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报告期存在重叠的,保荐机构可以基于保荐机构当时的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对于转板公司在进入原精选层后或在北交所上市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保荐人可以基于信息公开披露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引用相关意见和公开披露信息时,保荐机构应当对引用的内容负责。
此外,板转公司申请板转的,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板转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转让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上市保荐职责,提交上市保荐书,包括转板的基本信息;是否符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转板条件的逐项说明;板转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监管的具体安排;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主要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相关承诺等。
沪深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督促转让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通过问答等方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在股份转让审核过程中,沪深交易所发现股份转让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点,转让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不能在回复中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对转让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保荐机构进行现场监管。
后续将提交沪深交易所查询。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上交所审核机构在收到转板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至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对上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板转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通过合议庭讨论形成符合或不符合板转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上交所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上市后,将及时通知转板公司,通知北交所,并报中国***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但转让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板转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3个月。
看点四:明确减持要求。
转让前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规定,上交所或者深交所核准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本所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减持规定方面,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自公司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科技创新板或创业板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转板前股份),也不得提议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出售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化。
板转公司难以确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参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适用科技创新板或者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限制出售股份的股东范围。股份限售期为公司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董事会转让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自公司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4年内,板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不超过板转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看点五:开盘价是北交所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根据规定,原则上,转板公司股票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转板公司股票向交易所申请转板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根据规则,转板公司股东应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股票交易;板转公司股东未开通科技创新板、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的,只能继续持有或卖出板转公司股票,不得买入本公司股票或参与科技创新板其他股票交易。
主编:顾万全,文字编辑:董,标题图片来源:弓形虫,图片编辑:
来源:作者:证券时报程丹
本文来自女人u加油投稿,不代表舒华文档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inashuhua.cn/24/629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