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名下买的房子不一定是你的房子”的话题冲上了热搜。讲的是一个女生在恋爱期间遇到一个想以女生名义买房的男人,考虑是好事还是坏事。有热心网友提醒“以你名义买的房子不一定是你的房子,但以你名义借的贷款一定是你的贷款!”
从律师的经历来看,这句话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不动产物权是要登记的,以你的名义买的房子当然是你的房子。但这种效果主要是公示效果,可以通过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则在内部“打破”。比如有以名字买房的约定,必要时可以用“约定”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在法律上,很多人在实践中往往不了解不同法律关系和不同层面权利义务的用法。至于贷款风险,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涉及到第三方银行。前几天刚说“一个朋友找你帮忙,以你的名义借,他答应还钱。”对于银行来说,如果有人还钱,谁还无所谓,但是肯定没有人会给你打电话。谁叫是以你的名义贷款呢?贷款买房也是如此。当然,贷款买房的风险比纯贷款小。如果房价不跌,这笔债是房产抵押的,大不了卖房子还债。但如果遇到类似北京周边一些地方这几年房价下跌,银行贷款还不清的情况,我们就麻烦大了。
所以,其实很清楚,“恋爱期间以你的名义买房”通常没那么大风险。通常情况下,最多你得到的收益没有你想象的那么高。损失很多钱没关系,但是一般都是发生在没有登记所有权的那种!
给你讲一个反向案例,让你从不同角度认识世界。有这样一个案例:两个人恋爱同居,首付买房。男方没有北京户口,所以房子列在女方名下。同居期间,还款用女方工资,男方收入用于他们的生活费。几年后,因为各种原因,女方提出分手,答应给男方一笔钱,但女方暂时没钱,说过几年再给,男方心里也希望有复合的机会,显得很大方,也没让女方写书面承诺。分手后,男方去了外地发展。两年后,男方得知女方已经和别人结婚,复合无望时,向女方要钱,女方不给。协商不成诉至***,女方承认双方曾有恋爱关系,但不承认双方共同生活或男方有出资购房或参与还贷行为。房间里只有该男子拍摄的照片等一些资料。同居期间,男方收入用于生活费,女方收入用于还贷。参与购房的证据确实不足。而且买房分手时也没有出资的证据和书面文件。所以,最后***驳回了男方的上诉,一分钱都没拿到!从法律证明的角度来说,恋爱期间买房和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婚后主张买房的一方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个人投资者;否则,将被视为共同投资和共同偿还贷款。恋爱买房时,未参与购房登记的一方,主张有出资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权利归登记所有人。即使能证明有出资,在既无签字也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多被法律认定为贷款,难以享受财产增值的收益。如果被认定为礼物,甚至不需要归还!所以,提个观点:恋爱期间一起买房,如何防范不必要的风险和***?杨律师的建议是先小人后君子,双方要对相应的权利义务做书面约定,尤其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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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2017年—2020年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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