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1月24日电(记者潘媛媛)为创新发展“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模式,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程序,加强监督评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知中明确,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公益性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符合条件的个人。采购人可以结合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特点,约定承包人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包人实行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是指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临时救助等业务,如对象摸底、入户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是指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的探视、护理、康复训练、医疗、寻亲回访、心理咨询、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民政、财政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要围绕社会救助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服务流程、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的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同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服务对象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新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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