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批了,又有新政策了!10月1日起,月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下,要不就不用再交税了!这种情况下,会按1%征收个税!以及核定征收的解释和不需要缴纳个税的33种情况,全部说明。
01
一个降税!税务局发文了!
10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个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涉及到业务收入核定征收,信息量大!
给大家划下重点:给大家一个重点:
1.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有所下降。
草案调整了行业所得税税率,均按原最低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
应税所得率(%)现在是标准。
应税所得率的原始标准(%)
工业、交通、商业
五
5-20
建筑、房地产开发
七
7-20
餐饮服务业
七
7-25
娱乐业
20
20-40
其他行业
10
10-30
2.明确附加税税率,月收入10万元以下免征个税。
经营收入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附加税税率为0%,这也意味着,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以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户)
每月营业收入
发病率(%)
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一个
3.自然人暂取得业务收入***,缴纳1%的个税!
对未**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不含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转租取得的收入)并***的,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的核定征收。
1.纳税人转让房屋时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纳税人取得的财产租金收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应用领域
收款率(%)
房屋转让
房屋
一个
非住房
三
房屋出租
房屋
0.05
非住房
0.7
5.执行时间:2022年10月1日。
注意,以上为重庆营业收入核定征收政策,目前为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尚未下发。
但纵观全国很多地方核定的税收,大部分都降低了应税所得率。可以看看当地的文件,不要错过这么好的优惠政策。
另外,很多小伙伴对核定征收不太了解,我在这里顺便给大家说一下。
02
什么是核准征费?
各种税的核定征收要一下子说明!
0303
这33种情况
都不需要交个税!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和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津贴;儿童保育补贴;差旅补助和餐饮补助。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餐费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因公在城市和郊区工作的个人,不能在工作单位工作或返回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按实际用餐补贴人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餐费名义给职工发放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查计算,报省人民民政厅付批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贴)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对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从国家拨出的福利基金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杏生活补助。
4.救济基金和养老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救助金和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助金,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1。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近亲属因工伤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允许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从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实际住房公积金。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取(提取)原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产妇津贴是免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对县级以上妇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u、院士、资深院士特殊津贴,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和退休费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
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免交单位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郑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高级专家(享受国家颁发的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需延长退休年龄的,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视同退休工资,退休。
12.科技人员转岗现金奖励减半。
财税〔2018〕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从其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工资津贴是免税的。
财税[2007]93号:对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中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洲开发银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工资和津贴,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的专家,其取得的工资和津贴,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让费、复员费、退休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项免税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休费;
16.军人十三项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一)政府优抚对象特殊津贴;好处;夫妻分居津贴;赡养人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教育补贴;军级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津贴,属于军队干部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收入的补贴、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五项:军人职业津贴;对军队建立的艰苦地区的补贴;专业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食物津贴。
17.退役士兵一次性退休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8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军队发给一次性退休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民政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福规定。一次性退休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因船员餐食用于集体用餐,而非个人用餐,特例允许此项补贴从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7号:远洋船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航行183天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易疫情防控补助免税。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0号:参加彝族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傅规定的标准包括各级傅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参与彝族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省及以上人民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而根据1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这一优惠政策将延长至2023年底。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国家财政部2020年第10号公告:单位向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所致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
22.外交人员收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驻华使领馆人员的所得;
23.外国人八项补贴免税。
财政部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1]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者报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安家费用、洗衣费用。(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境内外旅行补贴。(3)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外籍个人取得的所得,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属于合理所得。
24.外国专家特定来源的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在中国为联合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4.捐助国派往中国从事国家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不满两年的文教专家的工资待遇由国家承担;
6.来华高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不满两年的文教专家的工资薪金收入由国家承担;
7.通过民间科研协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收入由该国政府驻福机构承担。
25、海外人才税负差额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对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内地与郁躁的家邦个人所得税差异给予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6.与奥运会相关的外国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北京冬奥组委邀请在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冬季残奥会和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的外国顾问、裁判员向北京冬奥组委和测试赛组委会支付的劳动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的天津补贴是免税的。
财字[1994]021号:从**自治区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个人津贴和浮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的附加工龄工资、退休费和住房补贴,免征个税。
财字[1996]91号:在**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各省确定伤残、孤老、烈属收入的减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失能、孤老、烈士收入。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2019年第61号公告《关于郑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的公告》:符合地方政府fu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fu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规定,该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数额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对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延税政策,即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在转让股权时纳税。
33.员工个人取得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相关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将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所属企业资产量化,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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