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每个走进婚姻殿堂的人,
起初,我对爱情和婚姻有美好的憧憬,
并为此付出了很多努力,
但是最后很多人在平凡的日子里迷失了,
并试图逃离婚姻的大门。
因此,随着高离婚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担心他们的婚姻。
很多人认为,夫妻合不来,分开两年就自动离婚。
这种咨询在接待关于离婚的当事人时经常遇到。
那么分居两年真的会导致自动离婚吗?
显然不是。
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是错误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一男一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这部法律规定,事实上,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视为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标准,***应当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其中,夫妻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其次,离职时间必须连续两年。
现实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分别在两个地方工作的夫妻分居,或者其中一方出差不能住在一起。这种夫妻分离,不是感情不和造成的。即使分居时间较长,也不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要求。
所以,人民***最终认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还是需要根据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这里举两个栗子,我们再仔细看看法律条文:案例一案情简介:
熊某与王某于2010年腊月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孩子,两人都在家附近打零工。2013年正月,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熊某离开王某,独自回去生活。之后,王多次找熊回家,均被拒绝。2016年1月31日,熊***至***要求离婚。***认为:
夫妻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让步。熊与王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影响他们感情的主要因素可能是孩子不在身边,但这个病可能会治好。此外,熊某拒绝与王某同居后,王某多次邀请原告回家。可见王珍惜夫妻感情,两人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可以继续共同生活。鉴于熊某与王某感情尚未破裂,熊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断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熊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被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经被告姑姑介绍认识。两人同居不到一个月,于2010年2月**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生下女孩曹某怡。由于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原告怀孕期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并逐渐淡化;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双方自2011年9月起分居。2011年9月8日,原告在医院检查时患上肺结核和支气管炎。经过治疗,2013年2月6日复查仍不见好转。她需要长时间的休息和治疗,不能从事劳动,生活极其艰难。2013年4月,原告***至***要求离婚。由于原告没有出庭给被告改正的机会,***驳回了诉讼。但半年多过去了,被告还是不理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认为:
夫妻关系是维系婚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李某佳与被告曹某佳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告李某佳患有传染病,双方不能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告患病期间,被告独自在外打工,双方已分居两年,互无联系。可见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李某佳的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判断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佳与被告曹某佳离婚;
第一个案例中,虽然熊某已两年未与王某同住,但是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最后未支持原告的诉请,由此可知,在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方面,分居两年只是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第二个案例中,双方不仅感情基础差,李某甲身患传染疾病,双方又不能互相关心、理解,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双方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已满两年,双方亦互不来往及联系,因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支持了李某的解除婚姻关系请求。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想大家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后能否自动离婚已经很清楚了,如果确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超过两年,可以积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千万不要再以为已经自动离婚的了。
本文来自Rose情調※投稿,不代表舒华文档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inashuhua.cn/24/577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