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各地区各民族交流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国家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语言文字。”第十一条规定:“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广播语言。”第13条规定:“鼓励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普通话作为其服务语言。”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语言文字”。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确需使用的;(二)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出语言;(三)需要用于戏剧、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的;(4)出版、教学、科研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2)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碑刻、标志的手写文字;(五)出版、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规定:“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小学教育要用汉语拼音教。”第19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任何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具备普通话能力。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剧演员、教师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普通话标准的,另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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