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措施,完善商标审查制度,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
2.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帕尼)
2022年1月14日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竞赛、重大展览等名称的。,商标保护刻不容缓;
(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实需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的;
(四)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组成的;
(4)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并且是表中所列的用于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标准名称;
(6)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第四条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厅关于要求快速审查的建议;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予以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七条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予以补充、说明或者修改,并实行当日申请审查程序;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提出中止审查请求的;
(3)有其他不能快速审查的情形。
第八条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合理使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监督下的快速审查工作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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