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劳动节期间,我们来说说女职工的“三期”保护。你知道哺乳、哺乳假、哺乳时间的概念吗?
哺乳期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哺乳期一般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电影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哺乳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和工作证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休六个半月的护理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产后疾病的,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假。”
由此可见,上海的哺乳假可以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
母乳喂养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明天的公告:
明天就来说说女职工生双胞胎应该享受哺乳假的问题~
文字:周斌
编辑:雅洁
图: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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