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滨州交警23日凌晨消息:9月21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参加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在黄河路6号与渤海路18号交叉口设立检查站。四名辅警在一名**带领下执行任务。当日22时56分,值班民警发现车辆停放异常,立即上前处置。驾驶人林某某称其丈夫刘某某刚刚驾驶车辆,并称刘某某中午喝了酒。为了安全起见,他不得不自己开车。期间,林某某自称‘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两人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
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经查,驾驶人林某某,女,58岁,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丈夫刘某某,58岁,某公司员工。中午,林某夫妇与家人聚餐,期间刘某喝了一杯53度金沙白酒(约150ml),林某未饮酒。当晚夫妻二人在家吃完饭后(吃饭时两人均未饮酒),林某某驾车(有视频监控)到广场锻炼玩耍,22时50分左右结束。从广场回家时,刘开车到交警检查站前100米左右时,担心中午喝酒还是会超标,就交给林开车。
执勤民警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中“交通**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和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证据”的规定,未能在现场及时收集证据,导致刘某某是否构成醉驾无法认定,且在后续约谈中虚构事实、掩盖错误,存在徇私枉法、执法不严、不规范的问题。
经报请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程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教导员,四级警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行政撤职,由四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官;责令负有领导责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霍某某、分管领导邢某某作出检查,并相互诫勉谈话;对现场参与服务的辅警进行批评教育。林某某被市纪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刘被移交到他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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