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退(免)税在政策上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口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只有接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才能申请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商业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时不允许退(免)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款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行出口或者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其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退税。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不退消费税是指应税消费品出口时不含消费税,不需要退还消费税。这一政策规定不同于上述对生产性企业出口或委托代理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规定。政策差异的原因是:消费税只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因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消费税;但是,增值税是在货物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退还其缴纳的增值税。
(3)出口不免税不退税
适用范围:除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为一般商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不退(免)税的应税消费品。
二。用于生产乙烯和芳烃结晶的石脑油和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
1。生产企业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火炬化工产品的,按实际消费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2。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和芳烃化合物的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和芳烃化合物的,暂按实际消费数量退还消费税。退还石脑油和燃料油中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消耗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注:20 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乙烯、芳烃生产企业购进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不享受退税。
3。在生产乙烯、芳烃化学品过程中使用本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4.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占本企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可享受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资格。
5。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短链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并向进口消费税纳税所在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以下简称退税)。2号),现将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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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在**退税时,根据使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实际消耗的油品数量核定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进行退税。
(二)企业使用国内成品油生产化工产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消耗的油量核定退税金额,开具收据和退税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101020121)科目**退税。
(三)企业同时使用国产油品和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国产和进口油品的采购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消耗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税务机关负责审核企业的退税数据。对进口成品油退税,税务机关应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海关审核。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和进口成品油购买量和实际消耗量的,不予**退税。
(4)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有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表、退税申请表及所附其他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相应的预算项目中将税款退还给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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