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任何防备,没有任何公告的情况下,商标局不知道什么时候“俏***”发布了新版商标在线申请门户网站(将于3月10日)正式开通。其实之前商标局一直都有网上申请入口,只是针对商标代理机构。现在,新版申请门户不仅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使用,只要符合要求,商标申请人都可以注册账号,自行**商标注册。
在商标局网站点击“网上申请”,选择“我接受新版本”
可以进入新版“中国商标在线服务系统”
重要声明中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在哪里可以看到?
点击“网上商标申请指南”处的红色标记,
看,强有力的信息!
找吧(《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官方原文)千百度,
它在这里!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在这里下载~ ~
此外,
“新旧系统并行三个月,
请代理机构尽快下载或打印旧系统中提交的商标申请。"
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申请(以下简称网上商标申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网上商标申请业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网上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与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代理委托关系。
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网上商标申请。
第三条商标申请人自行**商标申请的,应当在提交网上商标申请前,在网上提交用户注册申请,并按照要求准确填***实有效的用户信息。
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用户注册。
第四条注册成功后,三年内未使用的,商标申请人的使用人自动注销。如果商标申请人还需要在网上申请商标,可以重新提交用户注册。
第五条商标申请人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线提交用户信息变更申请。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先到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的机关进行信息变更,再提交用户信息变更申请。已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需要单独**变更业务。
第六条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商标数字证书。商标数字证书持有人丢失或可能丢失商标数字证书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七条提交网上商标申请,应当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通过网上商标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文件。
第八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为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
第九条网上商标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信息以商标局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存在错误。
第十条提交网上商标申请时,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是,申请人要求对优先权后的商标申请的注册事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纸质文件。
第十一条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登录网上商标服务系统查询已提交的网上商标申请。
第十二条提交网上商标申请时,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均应当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商标费用。
第十三条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系统工作时间(8: 00至16: 30)内完成费用缴纳。以在线服务系统收到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如果在线服务系统在系统工作时间后未收到银联的反馈信息,则视为支付不成功。
请充分关注网络情况,尽量在每天16: 00前完成费用支付,避免16: 30左右操作时因网络原因导致支付失败等问题,影响商标申请。
第十四条提交网上商标申请,请仔细检查提交的申请。在发起当日缴费前,可以修改或删除。当天缴费完成后,如果不涉及费用变更,可以修改;涉及的费用不能修改;当天即可删除申请,已缴纳的费用将在T+N个工作日内返还到缴费人账户。
第十五条商标申请人自行在网上申请商标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统一票据,邮寄地址为用户注册地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网上申请商标的,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统一票据,邮寄地址以在商标局备案的地址为准。
第十六条网上商标申请符合退款情形的,商标费用按原途径退回支付人账户。
第十七条商标在线服务系统的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 00至16: 30。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告,以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网络拥塞、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商标在线服务系统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服务的,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因系统错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系统及任何第三方权益受损的,商标局将终止其用户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于任何影响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的行为,本系统有权保护用户信息,并保留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
本文来自枯萎○还行投稿,不代表舒华文档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inashuhua.cn/24/481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