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茶叶协会会长叫什么

问河北省茶叶协会会长叫什么答最佳答案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茶叶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以及科研、教育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人员...

河北省茶叶协会会长叫什么

答最佳答案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茶叶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以及科研、教育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长期从事茶业工作,热心茶叶事业的离退休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的《全国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茶叶学会。英文名称China Tea Science Society(缩写CTSS)。
第三条 中国茶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广大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茶叶的人士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茶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会旨在团结和动员茶叶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三农”,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学科发展;促进茶叶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茶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茶产业结合;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并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七条 本会挂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云栖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和国际茶业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茶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茶叶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茶叶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茶叶产销信息。
三、弘扬茶文化,开展茶文化活动,向民众和青少年普及饮茶知识,推动茶叶消费。
四、编辑、出版、发行茶叶学术期刊、科技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维护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和茶叶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对国家重要的茶叶产业政策、法规制定,提供咨询和合理化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茶叶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制定标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九、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茶及茶相关的产品。
十、开展民间国际茶业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茶业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茶叶团体和茶叶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为茶叶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十二、本会对各省、市(自治区)地方茶叶(业)学(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十三、开展其他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
可根据本人申请,吸收外籍、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茶学研究、教学、技术推广、茶文化宣传、茶叶经营等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热心茶叶事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茶叶行业高技能人才;可申请为普通会员。
2、在农业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茶学博士、硕士的研究生,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即可转为普通会员。
3、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茶学专家;非农学专家和著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外籍会员。
4、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即为资深会员:
①具正高级职称,会龄20年以上;
②具副高级职称,会龄30年以上;
③担任中国茶叶学会理事两届或以上。
5、对茶叶学科的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从事茶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生产、经营及与茶产业相关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证件;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三凡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也可向省(市区)茶叶(业)学(协)申请,并报本会备案。凡符合入会条件的团体单位,由该团体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
四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享有第十三条二、三、四、五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年内不按期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通过本会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至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可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1、曾担任本会领导工作的理事、常务理事;2、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荣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协审批;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代表机构,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在授权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应冠以中国茶叶学会某某分支机构全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经常务理事会或委托机构批准,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确需刻制印章的,须由本会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本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挂靠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挂靠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管理。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主任委员,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企业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同等条件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由英文第一字母C(代表中国)、T(代表茶)、SS(代表学会)和茶芽叶构成的基础图案。底色为浅绿色,茶芽为深绿色,英文字母为金黄色。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产茶县(市)都有一个分管茶叶的副县(市)长,还有一个农业和茶果局,也是专门来负责这一块的。

主要职责是:宣传茶文化,普及茶科学,传授茶知识,承传祖国传统文化,传播茶禅一体理念,平衡茶叶价格,协调供求关系,茶叶品质鉴定,维护协会会员利益,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茶叶协会的工作理念是:让每个会员情商与智商协调发展,身体与心灵健康发展,工作与家庭和谐发展,业余生活充实而丰富多采。
茶叶协会的承诺是:加入协会,健康一生,快乐一生,受益一生。
茶叶协会是你的健康之家,幸福之家,交友之家,休闲娱乐之家,放松快乐之家,到了协会就到了自己的家。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坚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坚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发挥行业中介职能、服务中国茶叶事业”为宗旨,其服务范围包括:
(一) 代表行业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 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 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茶叶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制定行业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商品交易,拓展茶产品市场,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经济联合;
(五) 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六) 组织茶叶技术交流、产品质量论证和科技项目论证,组织技术技能竞赛和产品推荐,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七) 组织茶叶质量审评,茶艺茶道、茶叶生产、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 组织制修定国家茶叶标准,并对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律性管理;
(九) 编辑、出版《茶叶经济信息》及书刊,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十) 参与和承担协调加入WTO后茶叶国际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开拓市场,增强竞争能力,并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企业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第一条 协会名称:福建省茶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
(一) 由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 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 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0层B-3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边销茶的产销协调,计划管理,储备落实;茶叶出口计划制定,出口市场和客户协调,出口企业资格论证,国家扶持茶业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国家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等;
(三) 加强对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四) 研究、解决茶叶行业(包括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六) 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七) 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八) 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九) 组织技术交流,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技术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
(十) 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十一)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经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
(十二) 协会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 凡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五) 凡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二)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福建茶叶协会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茶叶协会:北京分会,山东分会,上海分会,广州分会

安溪县茶叶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安溪县茶叶协会,英文全称为Anxi Tea Association (FAT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安溪县及安溪人在外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监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是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县内外经济、贸易、科研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以服务为宗旨,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诚信经营为准则,引导茶叶消费,努力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流通、企业管理的紧密结合,着力提高我县茶叶质量,增创品牌,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溪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安溪县茶业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安溪县中国茶都E座二楼。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县茶叶种植、生产、科研和流通等行业经营活动,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
(二)根据世贸组织(WTO)有关规则,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保证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国内、国外茶叶市场的调查和研究,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为政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编制我县茶叶产业的发展规划;
(四)研究、探讨茶叶产业(包括生产、加工、经营、科研等)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对入世开展茶叶产业在质量认证、技术标准、包装、标识、卫生及环保等相关规则的宣传,帮助企业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协助解决茶产品进出口贸易争端,维护我县企业、茶农的利益;
(六)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开展经营质量行检、行评工作,接受企业的委托,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七)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八)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九)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和企业管理、培训,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技能竞赛、推广技术成果应用,提高行业生产技术水平;
(十)充分发挥我县茶叶资源优势,增创品牌产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安溪茶艺、茶文化,开展境内外茶文化的交流活动;
(十一)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声誉,扩大社会知名度,提升安溪茶叶市场占有率;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经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
(十三)协会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和在安溪县茶叶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一)团体会员:
凡从事涉茶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直接从事茶叶种植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从事茶叶机械、茶叶包装等涉茶行业、教学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及时交流反
馈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自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长王庆
中国茶协会会长王亚雷
浙江茶叶协会会长施建强
中国茶文化国际交流协会会长杨孙西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刘枫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会长周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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