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奶茶店上班,前十天辞职,之前老板说没做满一年要扣除一个月
工资,但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因有急事要走,一年时间没,所以不发我一个月工资,我该怎么办,事情很急,这两天就要走阿,托不起阿
答最佳答案我觉得你就不需要说上一家店才工作了20天,你直接说在上一家店工作不太适合你自己。
首先你得搞清楚,那个奶茶店的试用期有没有工资?你是兼职还是全职?你们签劳动合同了吗?前提是如果劳动合同都没签,哪里来的合法性?他给他10天的工资可能说明试用期是没有工资的,你是暑假兼职吧?你想追回那三天的工资?这不太切实。下次找工作记得签劳动合同,这是你维权的前提。
试用期内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要看你们的合同了,但是一般中小型奶茶店的话,是没有合同的,就是老板一句话的事情,所以,老板没有不合法
法律意见】
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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