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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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请解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答最佳答案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四、公约适范围不同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用
六、诉讼时效不同

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
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7项
D.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E.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对提供货物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F.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H.公约的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A.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
D.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E.适用范围: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汉堡规则
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
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C.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D.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
F.关于保函的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之间有效
G.货物适用范围: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
H.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I.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简而言之就是维斯比对承运人最有利,汉堡对承运人最不利,中国的海商法综合了海牙和汉堡。

1、作用不同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受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委托,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作全面的实质性修改,1978年汉堡通过。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2、内容不同

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货物装载、联合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担保、以及索赔、诉讼时效、仲裁等均有规定。按汉堡规则的规定,需要二十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书一年后,规则才能生效。

海牙规则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3、影响不同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汉堡规则规定了海牙规则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所没有规定的管辖权和仲裁条款。对于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下列法院起诉:被告主营业所,无主营业所时,为通常住所;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装货港或卸货港;或海上运输合同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点。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至于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这使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因而,人们常常用提单(B/L)中的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截止2006年,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30个,其中包括英、法、德、荷、西、挪、瑞典、瑞士、意、日等主要航运国家。因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而得名。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的简称。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原则)不同
《海牙-维斯比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我国《海商法》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货物单位责任限制)
《海牙-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每件或每单位赔偿不超过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集装箱载明件数的按件数计算,未载明的一个集装箱计一件。
《汉堡规则》:
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非IMF成员:每件或每单位12500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7.5法郎。二者以高者为准。)
我国《海商法》:
在计算方法上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单位上借鉴《汉堡规则》引入SDR作为单位。
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申报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除外。
三、货物的定义
《海牙-维斯比规则》:排除活动物、舱面物。
《汉堡规则》:包括活动物、舱面物、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
活动物、舱面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其他类似的装运器具。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维斯比规则》:
“钩到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汉堡规则》:
“港到港”:从货物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我国《海商法》:
对非集装箱货物“钩到钩”(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
对集装箱货物“港到港”(借鉴《汉堡规则》)。
五、诉讼时效
《海牙-维斯比规则》:一年,(《维斯比》:增加90天内向第三人追赔时效);
《汉堡规则》:两年,90天内向第三人追赔时效;
我国《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90天内向第三人追赔时效;
(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
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2年。
(借鉴《汉堡规则》)
六、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
《海牙-维斯比规则》:无规定
《汉堡规则》:延迟交货满60天,视为灭失;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
对货物的迟延交付负责,迟延交付满60天,视为灭失。
七、承运人免责事项
《海牙-维斯比规则》:17项免责事项(包括航行过失免责);
《汉堡规则》:取消航行过失等免责条款,仅保留火灾免责;
我国《海商法》: 12项免责条款,包括航行过失免责。PS:火灾免责不用举证。
八、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海牙-维斯比规则》:
(1)船舶适航的义务
(2)管货义务;
(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我国《海商法》: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
(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九、实际承运人赔偿责任
《海牙-维斯比规则》:无规定
《汉堡规则》: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其他: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
一、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
①被告所在地;
②提单签发地;
③装货港;
④卸货港;
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二、索赔通知
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非集装箱货物、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7日内提出,集装箱货物、表面货损在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60日内提出。
三、举证责任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四、保函
无规定。
接受托运人要求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但保函对收货人无效。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善意的保函有效,恶意的则无效。
五、管辖权
无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被告居所地、合同订立地、装货卸货港、合同指定地的法院管辖。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侧重于保护船东利益,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责任.

具体的区别太多了,海牙规则是倾向于承运方的,维斯比规则是倾向于托运方的,你只要看具体的规则中的实质性问题,关于双方利益的分布,很容易就能想通

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关系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后,必须退出前两个公约。
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我国海商法中采用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
(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①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汉堡规则:如果装货港、规定卸货港或备选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
②责任期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汉堡规则:仓至仓
③赔偿限额:海牙规则:100金英镑/每件或每单位;维斯比规则(双重标准、高者为准):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汉堡规则:835SDR/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年 ;汉堡规则:2年
⑤货物的范围: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汉堡规则经协商可以包括甲板货;对于活动物,只要按照承运人指示,承运人即可免责。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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