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茶叶案例急
案例杭州龙井茶农甲生产的特级茶叶,每年1000斤,乙为上海天山茶庄茶商,向甲订购了200斤,共计16万元。甲负责将茶叶运至天山茶庄交付。丙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茶叶全部烧毁。问乙如何主张其权利,是否可以请求剩余800斤中重新给付?若甲负责联系运输并负责运费,甲如何主张权利?
答最佳答案1、茶厂的行为有欺诈行为。茶厂业务员明知事实是假的,仍然想采购员虚构事实,是采购员形成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认识作出了错误的决定,高价购买了质量差得茶叶。同时该公司业务人员也有过错,形成了错误的认识,一定程度上来说认定为重大误解更公平,因为采购员也有过错。
2、可以主张合同效力待定,即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行使该权利应该向法院提出,该撤销权和变更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1年得规定。即土产公司应该在知道和应该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提出。
1.《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乙公司属于违约行为。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合同的默示条款。
3.丙公司如果知情,则属于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乙丙之间合同无效;如果不知情,则丙公司属于善意取得,乙丙之间合同有效,但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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